申请人:深圳市伊欧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8588483号“云康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第20960651号“云康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权利状态尚未明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信息、销售发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血压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