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芝圣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安财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839856号“不可不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408531号“不可不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28018648号“不可不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242729号“不可不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未明确。《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芝”类商品比如灵芝类保健品即属于营养补充剂,复审商品与“芝”类商品实质上是相同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处于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是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其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