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02409号“我爱天之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商标为第10329329号“天之蓝”商标、第10594355号“天之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经我委无效宣告程序,其注册予以宣告无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