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莎福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达联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666601号“岩茶及ELI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在先注册的“岩茶热麦”等商标的保护性注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440194号“岩茶斋”商标、第18332273号“我的千禧 ELITE”商标、第7585294号“易里酒店式公寓 ELITE RESIDENCES及图”商标、第22988548号“图形”商标、第17513024号“EIETEA”商标、第24593399号“elit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经商标局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予以驳回,现处于我委驳回复审程序中。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六是否被驳回不影响本案结论,鉴于其状态未定,我委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岩茶”与引证商标一“岩茶斋”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