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超有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08989号“X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品牌“闲蛋英语”的对应图形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357178号“DX及图”商标、第20282596号“DX”商标、第8381631号“炫地!XD”商标、国际注册第1231550号“XD APPAREL RESPECTFULLY MADE及图”商标、第9276149号“香电 XD”商标、第3830982号“DX DEFONSEC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引证商标六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XD”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DX”、引证商标二“DX”、引证商标三独立识别文字“XD”、引证商标四独立识别文字“XD”、引证商标五独立识别文字“XD”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