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诚泽家族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894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543262号“万家物业 家”商标、第10659861号“安家经纪 ANJIA”商标、第12021302号“图形”商标、第15863809号“荣家物业 家 RONG JIA PROPERTY”商标、第20240251号“家”商标、第22819550号“优仲地产及图”商标、第24816371号“家 HUI OCEAN FAMILY”商标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