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07838号“爱心直通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项爱心活动的名称,该活动经长期举办,已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西工大爱心直通车”词条信息;媒体报道;视频资料;招生章程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