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514249号“美王 MEIW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王 MEIWANG 26514249

阅读:71532 2019-03-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饶市美多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14249号“美王 MEIW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507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721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721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上饶市美多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14249号“美王 MEIW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507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721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721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561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 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向商标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电脑软件、笔记本电脑、复印机(光电、静电、热)、传真机、电话机、电视机、收音机、摄像机、光盘(音像)、照像机、电线、电开关、遥控仪器、插座、插头和其它连接物(电器连接)、报警器、电池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在计时器、天平(秤)、量具、霓虹灯、教学仪器、电度表、眼镜、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电镀设备、灭火设备、电焊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动画片、卸妆用电力器具、电熨斗等其余商品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电子公告牌、电动控制装置、配电箱、电锁、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生物指纹门锁、数字门锁、电子锁、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电子公告牌、电动控制装置、配电箱、电锁、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生物指纹门锁、数字门锁、电子锁、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美王”,且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电子公告牌、电动控制装置、配电箱、电锁、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生物指纹门锁、数字门锁、电子锁、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电子公告牌、电动控制装置、配电箱、电锁、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生物指纹门锁、数字门锁、电子锁、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514249号“美王 MEIW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王 MEIWANG 2651424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8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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