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跃明
委托代理人:义乌浩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7550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42719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利,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76598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