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珂玮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华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712265号“大将风范•顶端品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1491047号“大将风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其无效宣告。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已被核准注册的第12430821号“大将”商标,不会造成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