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珑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041777号“次元地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488177号“N次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88189号“N次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17299号“e次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