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特勒蒙泰瑟制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08075号“贝利优 营养与健康的桥梁bene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29423号“优贝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糖”商品上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撤销文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撤销决定在“糖”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委经审理认为,该商标中含有“营养与健康的桥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基于此,我委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新评审意见,提交了新的复审理由及意见:引证商标在“糖”商品上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整体具有显著性,其申请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再次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方网站打印页;
2、百度搜索申请商标结果;
3、媒体、杂志对申请商标介绍;
4、申请人参加展会的文章和照片及相关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贝利优 营养与健康的桥梁”、字母“beneo”及图形组成,其文字识别部分“贝利优”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天然增甜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营养与健康的桥梁”, 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