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玺善乐健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967579号“赋源FU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01383号“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84175号“源S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99910号“源 水疗中心Recre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0853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的表现形式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源”以及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艾灸诊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