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沂讯亿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254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7332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42438号“DANIFU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第715757号“豪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图形相比较,在图形造型、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三枚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