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典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曌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93377号“优品宅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尚无证据表明以汉字组合“优品宅配”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等服务上,构成了仅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情形,故复审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