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669939号“荻帕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荻帕欧 25669939

阅读:125137 2019-03-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69939号“荻帕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是商标代理机构,目前已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将“商标代理,版权代理”服务删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

  申请人:成都希古尚博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69939号“荻帕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是商标代理机构,目前已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将“商标代理,版权代理”服务删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申请人营业执照中含有“商标代理”服务。据此,可以认定申请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注册商标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申请人在演出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另,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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