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卓流体控制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6055576号“EMISSION-P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我委认为,在本案指定商品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相关公众易将“PAK”理解为“巴基斯坦佬”,“EMISSION-PAK”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