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健食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52164号“新油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637410号“油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限至2018年2月20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其所有人未向商标局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