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当代艺术人类学教育研究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42405号“非遗影像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非遗影像録”该商标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