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脉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金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292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4409305号“MANVALUE”商标、第12557461号“MAQUETTE M”商标、第10491924号“牧迪 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装饰装潢;部分网站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