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283324号“爱亲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亲之家 28283324

阅读:143192 2019-03-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官光兴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83324号“爱亲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821145号“爱亲 ”商标、第13331481号“爱亲”商标、第12258408号“爱亲 AQIN”商标、第15032110号“爱亲”商标、第1580…

  申请人:上官光兴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83324号“爱亲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821145号“爱亲 ”商标、第13331481号“爱亲”商标、第12258408号“爱亲 AQIN”商标、第15032110号“爱亲”商标、第15802399号“爱亲”商标、第6679009号“爱之家”商标、第15599606号“爱之家 FAMILY OF 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注册证明;实际宣传使用;版权登记证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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