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君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廊坊市众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477907号“君工JUN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856888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201975号“GZLIT及图”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