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709328号“美思美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思美林 24709328

阅读:126776 2019-03-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润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09328号“美思美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品牌,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091682号“美思美莱meisml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31366号“美力美林”…

  申请人:北京润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09328号“美思美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品牌,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091682号“美思美莱meisml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31366号“美力美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012629号“美思美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01220号“美思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构成元素、整体视觉、发音及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材料。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三被商标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期限于2018年9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所有人未向商标局提交续展申请。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被驳回、引证商标四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汉字“美思美林”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均十分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以外的进出口代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以外的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709328号“美思美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思美林 247093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8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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