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汇诚泰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55702号“链融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1356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性,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会场背景制作与道具租赁合同、网页宣传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