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邮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普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98826号“邮乐ULE.COM 919购物狂欢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第12036427号“91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经推广已被消费者熟知,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节”字用作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购物狂欢节”、“919”等组成部分用作商标显著性较弱,故其主要识别部分为“邮乐”,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会对商品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整体可作为商标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邮乐”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