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紫平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31日对第16569584号“FREIVS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791853号“FAEN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宣传已经获得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驰名商标证明文件;
2、申请人荣誉证书;
3、申请人销售发票、纳税证明、专门店照片、工程照片;
4、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广告宣传资料;
5、申请人部分产品照片;
6、被申请人及其公司摹仿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在我委指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6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灯;燃气炉;电炊具;冷冻设备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水分配设备;淋浴热水器;卫生器械和设备;消毒碗柜;电暖器;加热装置”商品上。有效期至2026年5月13日。
2、引证商标由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9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19年10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灯;燃气炉;电炊具;冷冻设备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水分配设备;淋浴热水器;卫生器械和设备;消毒碗柜;电暖器;加热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龙头、蒸气浴装置、电暖气”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我委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