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纽恩特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标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71641号“妈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623202号“妈咪 MAMEE”(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牛奶”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其现核定使用商品为“肉;加工过的鱼;水果罐头;油炸土豆片;腌制蔬菜;蛋;食用油;果子冻;精制坚果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