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环亚中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914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5587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且已满一年,已归于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2610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