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05323号“天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核心知名品牌“天猫”的系列商标,经多年的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二、商标局引证的第10609570号“天猫TIANMAO”(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撤三程序中,商标局引证的第21699053A号“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第19759653号“天猫家装E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处于异议待审中,属于效力待定,故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天猫”的相关介绍;部分引证商标的商标状态以及抢注列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还引证了第11182407号“天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21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四经异议不予核准注册,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尚处于异议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修信息;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运载工具清洗服务;照相器材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轮胎翻新;消毒”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橡胶轮胎修补;干洗;消毒;家具修复”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轮胎翻新;消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维修信息;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运载工具清洗服务;照相器材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