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田发酵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348875号“MANDA FERMENT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主动放弃对0302、0303、0304、0305、0307类似群商品以及0306类似群组下“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这一项商品的复审,故申请商标复审的0301、0306类似群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282076号“MAND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已不构成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上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0301类似群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601316号“MAND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0301、0306类似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初审公告。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三、申请人在第3类上拥有第11545417号“MANDA KOSO”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属于系列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肥皂;洗衣剂;洗衣用淀粉;洗衣用漂白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化妆品;假发粘贴剂;假睫毛;假睫毛粘胶;假指甲;香水”复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审公告。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0302、0303、0304、0305、0307组商品及“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上的驳回复审申请,故本委针对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0302、0303、0304、0305、0307组商品及“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假睫毛;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