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和润会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01629号“和润会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77893号“和润”商标、第9507934号“和润堂”商标、第7006896号“和润一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23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娱乐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书籍出版;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娱乐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书籍出版;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