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678656号“LOGO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OGOS及图 28678656

阅读:42469 2019-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惠州市道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冉(惠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678656号“LOG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3634001号“LOG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03695号“LOG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惠州市道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冉(惠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678656号“LOG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3634001号“LOG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03695号“LOG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79981号“理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062850号“LOGO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56431号“理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663166号“理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609368号“LOG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宣传册、包装和广告投入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失效,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纸、文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分别核定使用的包装纸、文具和学习用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LOGOS”可译为“理念,理性”,与引证商标三、六的“理念”中、英文含义对应,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678656号“LOGO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OGOS及图 2867865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8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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