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毽堂前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225587号“堂前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217108号“堂前燕tanqianyan”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该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