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神舟航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37526号“SRCLOUD senr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6030924号“SRCloud”商标、第11115901号“S-CLOUD”商标、第22575014号“SCLOUD PAY及图”商标、第26850945号“SurClou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差异较大,加之相关公众会施以更高注意力,不会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长期、持续有效的使用已具有良好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三的注册申请已分别被商标局和我委依法驳回,现该驳回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虽被我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但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三未能获准注册,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显著认读外文“SRCLOUD”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外文“S CLOUD”、引证商标四外文“SurCloud”仅一个字母之差,它们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良好影响力,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