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凯生
申请人因第26985084号“ATELIER TR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所引证的第6782083号“TREE”商标、第20648664号“一棵树整木家装 tree A tree whole wood decorati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画框、垫枕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镀银玻璃(镜)、软垫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外文“ATELIER TREE”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外文“TREE”,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外文“tree”,它们在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