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共青城齐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017788号“黑马集中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集中营”是指拘留政治犯、战俘、少数民族等的场所,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