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7559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126175号商标、第47545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741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状态。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