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天虹庆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3月19日对第17482067号“ABLE JEAN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我委依法受理。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规定,我委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7543985号“ABLE JE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持续使用及大量广告宣传,在相关公众及全国同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易使消费者产生联想和误认。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服装、帽、袜”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引证商标产品2015-2017年全国同行业排名;
2.引证商标使用情况说明、申请人商标国内外注册情况;
3.申请人企业介绍、资质证明、质量检测报告;
4.引证商标2007-2010年最早销售情况;
5.直营店及加盟店名单、加盟合同、联销合同;
6.纳税证明、财务审计报告;
7.广告宣传专项审计报告、广告合同、发票等;
8.申请人所获荣誉;
9.领导视察、参观材料。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2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1类肥料、未加工塑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江苏艾宝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袜等商品上,后经商标局核准于2018年7月27日核准转让予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即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了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申请人及江苏艾贝时尚服饰有限公司的2012年-2015年审计报告(扫描件),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常州市金坛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常州市金坛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扫描件)。
4.申请人产品宣传报道情况:2012年至2015年,申请人通过杂志、网络广告、冠名、活动赞助等多种方式对引证商标及其产品进行广泛宣传。其中杂志包括《时尚健康》;网络媒体包括微博;冠名活动包括:“VJ猎”活动、“ABLEJEANS 2013摩登中国行”活动;还包括印制印刷品、户外广告、举行发布会等其他宣传方式。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合同、发票及常州永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欧帛服饰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结合我委查明的事实可知,申请人通过杂志、网络、活动冠名等多种形式对引证商标及其产品进行广泛宣传,使得引证商标及其产品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我委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ABLE JEANS”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两商标虽核定使用在不同的商品上,但在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未加工塑料等商品上,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并易误导相关公众,进而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