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献冬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市大豪家居设计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828382号“莎士比亚Shakespea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6588号决定,于2018年06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苏州市大豪家居设计事务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家具;办公家具;沙发;床垫;金属家具;家具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了解,申请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在“家具;办公家具;沙发;床垫;金属家具;家具门”部分商品上使用,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档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苏州市大豪家居设计事务所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产品照片;
3、发票原件。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提交针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苏州市大豪家居设计事务所于2003年12月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办公家具;沙发;床垫;金属家具;藤编制品(不包括鞋、帽、席、垫);漆器工艺品;软垫;家具门;画框”商品上,2006年4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6年4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8月21日至2017年8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家具;办公家具;沙发;床垫;金属家具;家具门”部分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许可给广州市红遍天商贸有限公司使用,证据3所示销售方为广州市红遍天商贸有限公司,内容为莎士比亚床垫,且在指定期间内。综上,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床垫”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办公家具;沙发;金属家具;家具门”商品与床垫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家具;办公家具;沙发;床垫;金属家具;家具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