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乌拉约翰逊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21540号“ULLA JOHN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向WIPO提交申请,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限制为可接受的服务。待限定核准后,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未变更为可接受服务项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线零售商店服务,主要销售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手提包,(女式)钱包,以及时装附加用品”等服务属于在中国不予接受的服务项目,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