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377928号“知付通ZHIPAY.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知付通ZHIPAY.COM及图 29377928

阅读:128379 2019-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饶市知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77928号“知付通ZHIPA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7959号“文华国际 WINERY GROUP”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上饶市知付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77928号“知付通ZHIPA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7959号“文华国际 WINERY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21295号“顽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800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873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4751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144451号“中金通汇 ZJ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呼叫、识别主体等方面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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