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昭平县大银牛种养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24887号“大银牛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37759号“银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49735号“银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58947号“雪山牦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045747号“若尔盖牦牛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7725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276080号“PASTURE UNC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浆;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水(饮料);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肉;家禽(非活);猎物(非活);加工过的鱼籽;水果罐头;肉罐头;蔬菜罐头;水产罐头;腌制水果;果肉;浸酒的水果;腌制蔬菜;干蔬菜;泡菜;笋干;木耳;豆腐;腐竹;山楂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糖炒栗子”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在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猪肉食品;肉;家禽(非活);猎物(非活);加工过的鱼籽;水果罐头;肉罐头;蔬菜罐头;水产罐头;腌制水果;果肉;浸酒的水果;腌制蔬菜;干蔬菜;泡菜;笋干;木耳;豆腐;腐竹;山楂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米浆;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