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卓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161469号“纳思在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先注册“纳思”等系列商标,在消费者中拥有一定的认知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80775号“纳思NASI”商标、第23136795号“纳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简介复印件;
3、企业所获荣誉及发展历程复印件;
4、企业媒体报道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驳回,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被驳回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纳思在线”,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