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桐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509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59157号商标、第26886655号商标、第25205082号商标、第148256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宣传和推广,形成特定的市场含义,可以起到识别申请人及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申请商标的使用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尚处于驳回复审等待评审应诉阶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此外,引证商标二注册与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