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建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国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00429号“爱尚江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718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至引证商标审理结案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已因引证商标注册未满三年而被不予受理,引证商标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期,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