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畅享岛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71864号“悟空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98665号“悟空竞技”商标、第22887678号“悟空快问”商标、第27701818号“悟空教授”商标、第27269947号“悟空”商标、第28798500号“悟空道场及图”商标、第22730878号“悟空问答”商标、第28278290号“悟空全球购WUKONGGLOBAL及图”商标、第25677187号“悟空游学”商标、第17049827号“悟空捕鱼”商标、第20052426号“创意公园 悟空WuKong think park及图”商标、第26687222号“悟空留学网”商标、第25307882号“悟空编程codingmonkey及图”商标、第28144515号“悟空旅行”商标、第10140962号“悟空传”商标、第22887715号“悟空解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五、七、八、十一、十三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四、五、七、八、十一、十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十、十五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十、十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的驳回复审程序因其权利人已向我委提交撤回该商标的评审申请而终止审理,予以结案,故引证商标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九、十二、十四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悟空教育”与引证商标三“悟空教授”、引证商标九“悟空捕鱼”、引证商标十二“悟空编程codingmonkey及图”、引证商标十四“悟空传”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九、十二、十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九、十二、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九、十二、十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九、十二、十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