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双版纳同庆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714054号“同慶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4242916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9月6日,第42429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1月27日,上述商标权利人期满未申请续展,上述引证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期满未续展已无效,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9980877号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