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弗朗西斯科•哈维尔•科尔•罗塞利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35411号“黑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9839097号“黑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21841号“黑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分别被依法撤销(见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1635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