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玛嘉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003939号“LIEN CA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55398号“狮卡图LIONCA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商标的商标档案;2、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照片;4、授权证书;5、产品销售合同;6、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上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樱桃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