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廊坊市沁元春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64621号“沁元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第10643203号“沁源春”商标,因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上,且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8日